什么是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有什么作用?
投標人未中標,
投標保證金能否退還?
能否要求其支付逾期退款損失?
近日,貴港市港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為大家解答上述疑惑。
01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30日,原告重慶A公司為投標被告貴港B公司的某某工程項目,按被告《招標文件》要求,向其支付了投標保證金50000元。《招標文件》明確載明,案涉項目的工程地點、投標保證金金額、投標保證金退還時間、開標時間等內(nèi)容。后原告未中標,被告未依約退還投標保證金,原告多次催告無果訴至法院。
被告貴港B公司辯稱,對退還投標保證金50000元無異議,但對逾期退款損失有異議。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并無約定違約金,且投標文件要求原告需提出書面退還保證金申請后,被告才予以退回,但是至今原告未提出申請,故被告不應當承擔違約金。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請求被告退還保證金50000元,被告對此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關(guān)于逾期退款損失問題。原告提供的《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確定中標單位后10個工作日內(nèi)退還至未中標投標人基本賬戶”、“開標時間為2021年7月10日”等內(nèi)容,故被告開標后,應在2021年7月24日前退還原告的保證金,但被告卻未按約退還,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招標文件》雖未約定逾期退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但被告的違約行為確實給原告造成保證金被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故原告請求被告從2021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標準承擔該保證金被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0 3法官說法
“投標保證金”是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形式和金額向招標人遞交的,約束投標人履行其投標義務的擔保。實質(zhì)是為了避免因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nèi)隨意撤銷投標、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等失信行為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目的在于維護招標投標關(guān)系穩(wěn)定、保證招標投標活動有序進行。本案中,招標人未依法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屬于無理由不當占有,由此造成投標人的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轉(zhuǎn)自|“廣西高院”公眾號
來源:貴港市港南區(qū)人民法院 作者:劉凱華 梁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