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供應商被處罰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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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5年04月15日
問:
A公司因圍標被處罰5000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行政處罰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1)A公司所研發(fā)和生產的產品能否授權B公司或者別家公司參與政府采購?
(2)B公司與A公司是關聯(lián)公司或者說是分公司。B公司可否用被財政部明令禁止的A公司的資質與產品授權參與政府采購投標?
(3)如果可以授權,被政府采購明令禁止的企業(yè)可以通過再單獨成立一家公司或者委托別家公司或者關聯(lián)公司投標,這種情況可否避免?
答:
(1)《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處罰措施是針對違法供應商本身。若A公司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其他公司可以使用其研發(fā)和生產的產品授權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2)A公司的關聯(lián)公司若與A公司是互相獨立的法人,只要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是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若其總公司受到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罰,是不能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
(3)《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對供應商的處罰措施主要是針對供應商本身。若將其處罰擴大化,將不利于采購活動的開展。財政部將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促使供應商依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維護政府采購良好的市場秩序。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雜志